赣州公积金偿还商贷本息委托按月提取申请对象及条件

导语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上线偿还商贷本息委托按月提取功能。申请对象及条件,详见正文。

  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正常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且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补充内容注意事项

  1.目前,暂时只支持与公积金系统实现了还款信息数据共享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委托按月提取。现已实现商贷信息共享的银行有:中行、农行、工行、建行、招行、赣州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江西银行(近期,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也将陆续上线)。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为正常(含封存)状态,未发生冻结、纳入黑名单等限制提取的情况。

  3.申请人无已申请未发放或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除外)。

  4.对所购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款本息总额须大于其购房提取金额,才可申请办理偿还商贷委托按月提取。

  5.申请人夫妻双方存在多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6.委托按月提取协议履行期间,除提前结清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不得再以该套住房申请办理偿还商业贷款按年提取业务。

  7.申请人夫妻双方提取的,提取资金分别划转至各自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8.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签约后,1年内不得申请终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9.申请签约时未办理上一年度商贷按年提取的,须在系统签约前完成上一年度商贷按年提取业务;当年未提取月份公积金只可在系统签约后现场一次性提取,若现场未办理一次性提取的,签约后系统将在次月起自动限制提取。

  10.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签约后次月开始生效,返款日为每月6日,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推荐阅读:赣州市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委托按月提取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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