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定南县城区养犬管理规定(范围+犬种分类)

导语 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已发布,城区区域范围划分、养犬规定、处罚标准等内容,详见正文。

  定南县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定南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心城区区域范围

  (一)东以新时代大道与工业园正大门红绿灯处为界;

  (二)南以泮贤变电站为界;

  (三)西以佳达商业中心为界;

  (四)北以三南大道与仙岭大道交接口为界。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4年11月3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犬只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城区派出所负责中心城区犬只登记、养犬证(携带身份证、《疫苗证》、两张两寸犬只照片办理)审核发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处二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二)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志,对携带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进行劝阻、曝光,对街面、道路等其他场所携犬未束犬链的行为进行劝阻、曝光,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视为无主犬只,由公安和城管部门负责捕捉,捕捉后交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或无害化处理。

  (七)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八)历市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证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

  定南县公安局:110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0797-4289738

  定南县农业农村局:0797-4291217

  定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797-4291006

  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97-4298660

  附件

  一、大型犬的认定标准:‌

  大型犬通常指体高在61厘米以上,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类。

  二、烈性犬的认定标准:

  烈性犬禁养名单:

  1、所有种类的獒犬

  2、比利时牧羊犬

  3、弗兰德牧羊犬

  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

  5、苏俄牧羊犬(别称:俄罗斯猎狼犬)

  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

  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

  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

  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

  10、拳师犬

  11、标准牛头梗

  12、美国恶霸犬

  13、斯塔福斗牛梗

  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

  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

  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

  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

  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

  19、秋田犬

  20、狼青犬

  21、爱尔兰猎狼犬

  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

  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

  24、松狮犬(别称:雄狮犬、旺旺犬)

  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

  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

  27、法国狼犬(别称:法国短毛牧羊犬)

  28、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

  29、捷克猎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

  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威玛沃斯特亨德犬)

  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

  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

  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非洲狮子犬)

  34、圣伯纳犬

  35、纽芬兰犬

  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

  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

  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

  39、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

  40、县公安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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