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什么

导语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赣州市基层单位界定等,详见正文。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从2017年起,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2、资助标准: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

  3、资助方式: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4、资金负担:省财政与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负担。

  5、赣州市基层单位界定: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1个县(市、区),分别是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县城关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内。

  6、提前离开基层单位处理: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教育部门,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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