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州上犹县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 中共上犹县委人才办、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上犹县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分七章,详见正文。

  上犹县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并优化人才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确保人才住房资源公平、高效、合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人才住房是由县政府统一筹集、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以低于同等位置房源的租金水平,面向我县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人才住房分配管理原则:政府主导、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人才对住房的需求,尽可能地落实房源供应;县委人才办负责认定人才层次,县住建局负责分配入住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作,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且工作单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提供住房的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

  第四章 分配流程

  第六条 根据房源情况,人才住房分配采取轮候分配和集中分配等2种方式,其中,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优先选房。

  第七条 人才住房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轮候分配

  1.申请:人才本人填写《上犹县人才住房租住申请表》,提交至县住建局。法定工作日内可随时提交。

  2.轮候:按照提交申请时间,对申请人才进行排序轮候,连同人才住房入住、空闲情况长期在“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其中,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优先排序。

  3.审核:当有人才住房腾退的第一时间,按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才提交无房证明、人才层次、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委人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将审核通过的人才在“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确定为入住对象。

  5.入住:承租人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期1年。

  (二)集中分配

  1.申请:人才本人填写《上犹县人才住房租住申请表》,并将无房证明、人才层次、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作附件,一并提交至县住建局。

  2.审核:县住建局会同县委人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人才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举报不成立的确定为拟分配对象。

  4.分配:县住建局牵头组织集中分配,其中,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优先选房。

  5.入住:承租人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期1年。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承租人才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人才住房。

  第十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才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或续租,如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1周内提出申请,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承租人才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年审。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人才公寓:

  (一)租赁期满且未续租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用人单位安排等方式在县城规划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租赁期内在县城规划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如所获得住房因需装修而暂时不能入住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期退房,延期时限不超过2年,起始时间从开发商“交房通知单”通知的交房时间计算。)

  (四)不在(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县县城规划区工作的。

  第十三条 承租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人才住房,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人才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人才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承租人才退出人才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租金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才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住房。

  (二)本人向县住建局提出退房申请。

  (三)本人到所承租的小区物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才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人才住房的,责令限期腾退,并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才自腾退人才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住房。

  第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到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依据为《上犹县人才分类目录(2023年修订版)》(上才字〔2023〕6号)。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点击查看:《上犹县人才分类目录(2023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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