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赣州于都县春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导语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发布,于都县贡江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详见正文。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于都县贡江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贡江镇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全县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公园;
2.车站、公交站等交通枢纽;
3.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花的场所,山林、林地等;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等相关执法单位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部门执法、妨害公务等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志。
六、全体市民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一定奖励。
七、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2018年县政府发布的《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