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州全南县城区养犬规定

导语 赣州全南县中心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全南县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2024年4月发布)

  为规范我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犬只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黄龙大桥—木金街东珠针织厂 、南至兆坑路口—凹头桥绕城公路、西至上山村委会、北至龙州加油站—黄金村委会)。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四、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购犬15日内,携犬到辖区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登记,并定期到全南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股或宠物医院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大型商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且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子以制止。

  五、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的犬只夜间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商场、学校、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遛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办理养犬手续的、不符合养犬要求的、放养在外的犬只,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县公安局将联合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无主犬只常态化开展整治行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

  全南县公安局:110

  全南县城管局执法大队:0797-2608828

  全南县农业农村局:0797-260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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