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职工医保慢性病报销比例

导语 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赣州市内可同时定点三家医疗机构,城镇职工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城镇职工医保

  不设起付标准,赣州市内可同时定点三家医疗机构,城镇职工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职工门诊报销政策明白卡.

图源:赣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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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

  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门诊慢特病起付线

  门诊慢特病的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以下药品不得纳入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与门诊慢特病病种门诊诊断治疗不相符的药品;超出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明确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无处方或处方未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审查的药品;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品等。

  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申请认定通过后可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分为Ⅰ类和Ⅱ类,并根据疾病特点设定待遇享受期限。具体待遇享受期在《病种目录》中明确。Ⅰ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执行;Ⅱ类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按照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办理了多个Ⅱ类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对确有需要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12周,医保可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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