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劳动仲裁哪些情况不收费?

导语 决定不予受理、驳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因无管辖权而退回仲裁申请的案件等情况,不交纳仲裁费用。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仲裁费用:

  (一) 决定不予受理、驳回仲裁申请的案件;

  (二) 因无管辖权而退回仲裁申请的案件;

  (三)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情形;

  立案后已交纳的仲裁费用,应当退回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二)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数据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作出补正裁决的;

  (三)当事人请求开具已生效仲裁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的;

  (四)经仲裁委同意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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