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怎么报销(报销政策)
导语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城乡居民特殊检查报销待遇、“两病”用药报销待遇等具体政策内容,详见正文。
城乡居民门诊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65%;城乡居民在参保地县级中医院定点就医,执行中医门诊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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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费用报销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
(1)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药费、三大常规、生化检查等医药费用。
(2)中医门诊就医发生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医药费用。
(3)X光片、心电图等7种特殊检查费用:X光片检查、数字化摄影(DR、CR)、黑白B超常规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常规心电图检查。
(4)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等30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 。
(5)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费用。
(6)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服务费。
(7)针灸、拔罐、推拿、艾灸等特色传统中医治疗项目。
(8)经市政府批准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3.城乡居民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共30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70%。
病种:I类(长期门诊治疗类)慢性病8种:(1)恶性肿瘤;(2) 再生障碍性贫血;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期); (5)帕金森氏综合症;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8)血友病。(I类病种年度封顶线10万)
Ⅱ类(长期门诊用药类)慢性病22种:(9)脑卒中后遗症;(10)重症肌无力; (11)精神病; (12)高血压病; (13)糖尿病;(14)结核病;(1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梗塞、 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 (16)慢性心功能衰竭(Ⅱ级以上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慢性房颤、原发性心肌病); (17)慢性肝炎(肝硬化); (18)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 (19)慢性肾病; (20)癫痫;(2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2)痛风; (23)股骨头坏死; (24)艾滋病;(25)类风湿性关节炎; (26)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27)泌尿系统结石病;(28)重度骨质疏松症;(29)甲状腺功能亢进; (30)强直性脊柱炎。(Ⅱ类门诊慢特病全部由基本医保支付,不再和普通住院的基本医疗统筹报销共用封顶额度,不纳入基本医保封顶线计算。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计算,也不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4.城乡居民特殊检查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规定的7种特殊检查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年底封顶线为600元。
(X光片检查、数字化摄影(DR、CR)、黑白B超常规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常规心电图检查 。)
5.“两病”用药报销待遇
“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达不到认定标准或尚未认定为门诊慢性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患者。在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65%比例报销,在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比例报销,其中高血压年度报销封顶线400元,糖尿病年度报销封顶线500元。
6.不可以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或第三方负 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3)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上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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