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提交户口簿。
(二)照片:可通过“赣境办”小程序中的“证件手机拍”照相,也可在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拍照。
(三)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和监护人的身份证;若委托他人陪同,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
(四)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五)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的,应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书。
(六)外省户籍居民,若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提交材料。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 除旅游签注外的其他申请事由,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作为大陆居民一方身份证件、户口簿,作为台湾居民一方的台湾身份证和台胞证。
4.应邀赴台的,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