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能重复享受吗?

导语 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

  答:不能。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但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如果有更多的关于生育津贴问题,可以咨询您所在的单位或者联系0797-8083760/8083790,祝您生活愉快!

  赣州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1、妊娠7个月以上正常阴道分娩(顺产、平产)的,计发98天生育津贴;

  2、剖宫产(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发15天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发15天月生育津贴;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发给15天生育津贴;

  5、宫外孕的,发给30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4个月(含)7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发给42天生育津贴;

  7、输卵管结扎的,发给21天生育津贴;

  8、输精管结扎的,发给7天生育津贴;

  9、取宫内节育器的,发给1天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赣州本地宝】 ,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津贴】即可获取赣州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发放天数、计算方式、申办指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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