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可以一起拿吗?

导语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

  答:不能。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根据《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赣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医保发〔2019〕5号)文件: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但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如果有更多的关于生育津贴问题,可以咨询您所在的单位或者联系0797-8083760/8083790,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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