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兴国县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报销比例

导语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点达到65%,起付线由13000元降至65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正文。

  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有关规定,普通城乡居民因疾病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报销,具体标准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0%,转统筹地区外医院50%(需办理转院手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超13000元的部分还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如患者为民政部门认定标识的低保对象,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点达到65%,起付线由13000元降至65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最后,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可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费用范围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6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费用按75%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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