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州市门诊慢特病政策变化

导语 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各统筹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在省《病种目录》范围内,按照基本病种与拓展病种之和确定本统筹区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病种目录”。

  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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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职工(居民)慢性病病种目录

  说明: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孤独症、苯丙酮尿症只限居民。

  待遇标准

  Ⅰ类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同住院报销比例,封顶线同住院(与住院合并计算封顶线,10万元封顶)。

  Ⅱ类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同住院报销比例。居民单个Ⅱ类病种5000元限额(同时患多种Ⅱ类慢性病的,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职工单个Ⅱ类病种6000元限额(同时患多种Ⅱ类慢性病的,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8万元)。其中,艾滋病、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克罗恩病、银屑病限额单独计算,不纳入多病种限额额度,艾滋病10000元限额,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克罗恩病、银屑病8000元限额。

  认定管理

  门诊慢特病认定执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赣医保字〔2023〕40号)。对于门诊检查可明确诊断的疾病,不得将住院作为认定门诊慢特病的必要条件。门诊慢特病根据疾病特点设定待遇享受期限(复审期限)。复审期限期满后,参保人员需按规定提交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医保关系正常转移接续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有相同病种的,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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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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