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需要提交的证件

导语 双方均非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双方均非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举个例子,男方的户籍在甘肃、女方的户籍在湖南,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一方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发放的居住证,如果选择在北京市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需要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一方持有的有效居住证。

  一方或双方为江西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以及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西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江西省内任意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并按照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即可,无需提供居住证,实施“省内通办”。

  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双方初婚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当事人提交合影照3张2寸(规格40×60)红底近期免冠照;

  2、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管理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军人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注意: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必须体现“未婚”。

  (二)离婚后再婚所需材料

  持双方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合影照3张2寸(规格40×60)红底近期免冠照。注意: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必须体现“离婚”(在婚姻登记系统查询无双方离婚登记记录需提供双方离婚证、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判决生效的文书)。

  (三)丧偶后再婚所需材料

  持双方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合影照3张2寸(规格40×60)红底近期免冠照。注意: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必须是“丧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明书、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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